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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漳州可缴纳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

发布日期:2016/12/8 13:38:19 浏览:526

笔者从漳州市交警支队获悉,我市受理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需要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一、被处罚的驾驶人必须是异地驾驶人,即被处罚的驾驶人所持有的驾照的核发机关,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不是同一省市。

漳州新闻网讯沈秋芳5月1日起,我市开始受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

笔者从漳州市交警支队获悉,我市受理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需要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一、被处罚的驾驶人必须是异地驾驶人,即被处罚的驾驶人所持有的驾照的核发机关,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不是同一省市。驾驶证核发地在福建省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福建省内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我省财政厅确定的代收银行全国任意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应当注意的是驾驶证核发地为福建省内,应当在处罚地缴纳罚款,但实际居住地为福建省外的违法当事人,经向福建省内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可在实际居住地相应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二、必须是民警现场执法后裁决的罚款,即民警现场开了罚单,并让驾驶员当场签字确认的,才属于现场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适用于电子监控违法记录和车辆上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

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须注意以下流程:缴款人凭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至指定代收的省外网点办理缴款,代理银行将收取的罚款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级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该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以便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通过省外银行柜台等渠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可在一年内提供身份证和缴款证明,由省内代收银行指定网点经核实后通过网络版票据系统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通过“福建省网上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信息平台”缴款的当事人,可在一年内凭平台生成的电子票据信息就近至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获取非税收入票据;在我省办理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缴纳的当事人,由代收银行网点开具缴款证明。

据了解,目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共同搭建了“福建省网上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信息平台”,已实现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客户端缴纳省内异地交通违法窃款,其中手机客户端已实现跨省缴纳我省的交通违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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